河南项城嫌犯“呕吐死”案件宣判仍有谜团待解

来源:赌钱网站游戏作者:赌钱网站游戏 日期:2023-09-17 浏览:
本文摘要:2011年10月23日,于钢峰在郸城县汽车站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。26日凌晨,他猝死在刑侦大队一间办公室内。 项城市公安局称,于钢峰是突发急病、口吐白沫而死,被抓是因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。家属则怀疑于钢峰猝死是因遭受刑讯逼供。2013年10月9日,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向华、马良冀、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请公诉;12月15日,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。 这一判决引发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强烈不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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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10月23日,于钢峰在郸城县汽车站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。26日凌晨,他猝死在刑侦大队一间办公室内。

项城市公安局称,于钢峰是突发急病、口吐白沫而死,被抓是因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。家属则怀疑于钢峰猝死是因遭受刑讯逼供。2013年10月9日,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向华、马良冀、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请公诉;12月15日,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。

这一判决引发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强烈不满。他们认为,这一判决是在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做出,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。于钢峰父母的代理律师之一刘文元告诉记者,此案原定12月20日开庭,但12月12日下午4点左右,此案主审法官陈矿打来电话称想提前到15日开庭,他和另一名代理律师张雨均表示反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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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协商,陈矿同意仍在20日开庭。意外的是,当于钢峰父亲于根生16日去法院递交材料时,却被告知此案已于15日开庭审理并宣判。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告诉记者,他和父母均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开庭通知,根本不知道提前到了15日开庭。刘文元认为,法院提前开庭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开庭三日前通知的规定,并且在没有被害人近亲属和代理律师到庭的情况下开庭,也剥夺了代理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,有违司法公正。

针对这些质疑,陈矿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,确曾同代理律师商讨更改开庭时间,但并未同意仍在20日开庭,而是告知代理律师要在15日开庭,并且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了于钢峰的父亲。记者致电陈矿,他称不便接受采访,让记者联系法院宣传部门。

项城法院宣传部门则称,正针对上述质疑进行调查。于钢峰猝死之后,家属怀疑其遭到刑讯逼供。于钢领说,在项城市殡仪馆见到于钢峰的尸体有多处伤痕,双手呈黑紫色,手腕处及腿部有勒痕。记者拿到的判决书显示,法院认定3名被告在刑事诉讼中,违法超时传唤,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。

但判决并未提及被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。判决书还显示,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,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、循环功能衰竭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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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认为,从所送头发中检出吗啡成分,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。根据判决书内容,马良冀供述称审讯时让他坐在审讯椅上,结束后让他在沙发上休息;刘威力供述称指认现场时带了手铐,讯问时在审讯椅上坐着,带械具是张向华安排的。三名被告及其他证人都表示,看押期间,没有对于钢峰进行殴打或体罚。

刘文元认为,项城市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鉴定只鉴定了死因,而对死者身上的伤等问题没有作解释,他们本打算在开庭时,向法医问清楚,没想到法院在他们没到场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了。刘文元还说,项城法院给出的提前开庭的理由是法医只有周末有时间,可实际上,15日开庭时,法医根本就没有到场。项城法院判决认定,3名被告构成滥用职权罪,但3名被告均具有自首情节,犯罪情节较轻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。这一判决引发舆论质疑,许多网友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感到不可理解,认为量刑过轻。

项城市检察院指控,3名被告人在侦查于钢峰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,对犯罪嫌疑人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,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,以至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判决书显示,庭审过程中,3名被告人均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。根据张向华供述,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为一家宾馆,执行人应为派出所,但为了办案方便,实际在刑侦大队办公室执行,执行人是刑侦大队的警察和巡防队员。

马良冀供述称,于钢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,于钢峰也交代了盗窃7辆面包车、所得赃款用于吸毒的情况。马良冀还称,执行地点和执行人是张向华安排,知道这不符合法律规定,办案中存在超时的现象。刘文元认为,对于是否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名,案卷材料的事实不清,而且,如果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的话,就漏诉了主要被告,因为3名被告都没有决定监视居住等命令的权力。

目前,于钢峰父母和代理律师已到项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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